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核发 换发 变更程序

一、受理单位: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办事项目: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核发、换发、变更

三、办事程序

(一)申请人向省局政务受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省局政务受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规定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移交药品化妆品市场流通监管处;不符合规定的,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二)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管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现场验收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意现场验收的,移交审评认证中心。

(三)审评认证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后,4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验收,并将验收结论及申请材料移交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管处。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管处对验收结论合格的,4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批,批准的,制作《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移交省局政务受理部门;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移交省局政务受理部门。

(四)省局政务受理部门收到材料后,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发放《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省局政务受理部门受理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报送相关申请材料。

四、申请条件

(一)符合《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

(二)符合《关于贯彻执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

(三)符合《关于实施〈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二条规定。

五、申报材料

(一)《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网站获准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许可证复印件;

(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四)保证交易用户与交易药品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

(五)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保障网络和交易安全的管理制度及措施;

(七)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简历、学历证明原件(审查后退回)及复印件;

(八)仪器设备汇总表;

(九)拟开展的基本业务流程说明及相关材料;

(十)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和企业各部门组织机构职能表;

(十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十二)同纸质申请材料内容相同的电子文本一份;

(十三)申请人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六、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4个工作日(不含材料补正时间)。

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

《关于贯彻执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实施〈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备注

(一)纸质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2个工作日内,申请人须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政府网(www.sfda.gov.cn)在线提交内容相同的《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申请表》;

(二)申请材料均须加盖企业公章。各项表格申请人自行在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gsfda.gov.cn)下载;

(三)申请材料应真实、完整,用A4纸打印,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十、填报单位(盖章):

创建时间:2016-07-23 2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