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上市药品变更研究
主题:化学药品增加规格
问题情形:①某多剂量液体制剂在浓度不变的情况下,拟在原"100ml/瓶"装量的基础上,增加"30ml/瓶"的包装装量,浓度不变,包装材料不变;②某散剂拟在原"20g/瓶"包装的基础上,增加"6g/瓶、9g/瓶",处方和包装材质不变。对于此类变更应当按照增加规格申报,还是可以按照增加包装规格申报?
解答:根据《化学药品说明书及标签药学相关信息撰写指导原则(试行)》和国家药审中心(CDE)共性问题解读:多剂量液体制剂与半固体制剂(包含但不限于口服溶液剂、口服混悬剂、口服乳剂、乳膏剂、软膏剂、凝胶剂等)在规格表述中应包含装量信息,规格表述中的"装量:活性成分含量"表述应体现实际装量而非仅体现浓度信息;散剂的规格表述形式为"每单位制剂中的主药含量"。因此,对于多剂量液体制剂、半固体制剂及散剂,在处方浓度不变的条件下增加装量的申请应当按照"增加规格"申报补充申请而非按照"增加包装规格"备案,同时应关注所增加规格的合理性。
问题情形:将普通口服制剂中的蔗糖变更为香精,是否可以按照变更矫味剂的种类,按中等变更管理?
解答:一般情况下矫味剂在制剂中的用量较小,其变更引发的风险也较小,因此,《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中明确,"一般来说,辅料种类的变更属于重大变更,着色剂、矫味剂的变更除外"。但普通口服制剂中的蔗糖也存在用量较大,超过处方总重量2%的情况,且除用作矫味剂,处方中蔗糖还可能有填充剂、粘合剂等作用,因此不能直接将处方中蔗糖这一辅料种类的变更均简单按照矫味剂种类变更管理。对于将普通口服制剂中用量超过2%以上的矫味剂蔗糖以及非矫味剂作用的蔗糖变更为香精,属于变更辅料种类的重大变更。
主题:化学药品延长有效期
问题情形:我公司某化学制剂拟延长有效期至20个月,提交了20个月的稳定性研究数据,但稳定性研究方案中未设置20个月的考察点,是否可将有效期延长至20个月?
解答:稳定性研究考察时间点应按照《化学药物(原料药和制剂)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修订)》设计,并严格执行稳定性考察方案,不应随意改变取样时间点。根据《化学药品说明书及标签药学相关信息撰写指导原则(试行)》药品的有效期应根据稳定性试验数据制定,除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外,有效期应以月为单位描述,一般为6个月的整倍数。
供稿科室:药品生产检查科
⚠️ 注:这是基于我们目前的科学认知下,对现行政策法规、指导原则等的认识和理解,仅供参考,不作为政策法规、指导原则最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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