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未生产恢复生产相关问答
主题:关于药品上市后生产场地变更申请涉及长期未生产品种的,应如何处理?
问题情形:关于药品上市后生产场地变更申请涉及长期未生产品种的,应如何处理?
解答:如长期未生产,存在无变更前产品,无法对变更前后原料药/制剂进行质量和稳定性对比的情况。根据《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变更前后不应对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产生负面影响。质量和稳定性对比的主要目的是评估变更前后产品的质量和稳定性是否具有一致性,一般应采用变更前后原料药所生产的制剂进行对比研究;若因各种原因无变更前产品,也可采用变更前产品的历史数据与变更后产品进行对比研究,但要求数据完整准确,且与变更后产品有可比性;若无变更前数据或数据不符合要求,首选采用参比制剂或原研品进行对比研究;若无参比制剂或原研品,也可与市售主流产品进行对比研究,但需提供充足的理由和依据;若无法开展对比研究,则应参考针对新产品的要求进行研究申报。
主题:长期未生产品种申请恢复生产时,能否同步提出上市后变更申请?
问题情形:长期未生产品种申请恢复生产时,能否同步提出上市后变更申请?
解答:长期未生产品种申请恢复生产时,如同步发生变更,持有人应参考相关指导原则、根据变更具体情形开展研究和分类,并按规定进行变更管理,如(1)同步发生微小变更的,可自行以年报形式报告,另向省局提出长期未生产恢复生产申请;(2)同步发生中等变更的,可向省局提出长期未生产恢复生产、变更备案申请;(3)同步发生重大变更的,待补充申请获CDE批准后,再向省局提出长期未生产恢复生产申请;(4)同步发生不涉及重大变更的生产场地变更,可同步向省局提出长期未生产恢复生产、生产场地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如涉及)、GMP符合性检查(如涉及)申请;(5)同步发生生物制品生产场地变更应按重大变更管理的,应参照《甘肃省药品上市后变更备案管理实施规程》相关规定,向省局提交《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生产地址和生产范围的申请,获批后针对相关变更事项向CDE提出补充申请,待补充申请获批后,再向省局提出长期未生产恢复生产、GMP符合性检查申请。
供稿科室:审评质保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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